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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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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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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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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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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獲豁免,任何人(包括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的交易,均須於「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加蓋「買家印花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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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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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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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人支付「買家印花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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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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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或承讓人須負上繳納「買家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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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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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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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買家印花稅」 ? 有關的稅率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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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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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 較高者為準),以 15 % 的稅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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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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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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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在該日後才簽署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印花稅」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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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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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因此,他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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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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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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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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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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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香港永久性居民均有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就「買家印花稅」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主要包括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e)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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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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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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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和董事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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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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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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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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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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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是否須繳交「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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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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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一份買賣協議,須繳交「買家印花稅」,除非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屬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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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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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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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購入服務式住宅所簽立的文書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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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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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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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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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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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買家印花稅」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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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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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符合下列情況的交易,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i) |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ii) |
提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v) |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v) |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取得或轉讓。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
(vi) |
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轉易契取得或獲轉讓已承按的住宅物業; |
(vii) |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 |
(viii) |
因原有的一個住宅物業已由市區重建局因進行市區重建計劃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被收回或根據該條例第4A條藉協議購買,或依據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的售賣令已出售,而取得的另一個替代住宅物業; |
(ix) |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及 |
(x) |
餽贈住宅物業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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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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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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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配偶共同購入,是否須就有關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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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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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購入的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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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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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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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印花稅而言,外父 / 外母是否被視為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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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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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印花稅而言,外父 / 外母不會被視為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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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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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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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另一位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共同購入,而該兩名人士並非近親,是否只須就樓價的一半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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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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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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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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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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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年 10 月 15 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其後,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乙女士的名字(乙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親),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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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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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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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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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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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簽署「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一所住宅物業。其後,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簽立的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的名字(乙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親),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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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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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 ,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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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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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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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所住宅物業。其後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他提名乙先生(乙先生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親)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乙先生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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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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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乙先生須就該項物業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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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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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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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 年 10 月27 日或以後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繼一個住宅物業,他是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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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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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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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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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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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地合約/租契是否須徵收「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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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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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政府批地合約(包括透過政府賣地批出的合約)及所有政府租契,均按照《印花稅條例》第39(c)條的規定,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印花稅」現時的定義包括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待有關法例通過後,「印花稅」的定義將涵蓋建議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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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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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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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收購住宅物業作重建用途是否享有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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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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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免的方式是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如符合以下規定,該人在重建項目完成時(獲發出佔用許可證或整個重建項目的首張佔用許可證),可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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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關住宅物業包含一個地段,或構成一個地段的部分,該人在該地段建造一座或多於一座新的建築物(不論是否住宅物業),並在以下限期內建成(以較遲屆滿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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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該人成為該地段的擁有人或該等地段中的最後一個的擁有人後的6年;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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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地段或該等地段是土地審裁處作出的一項或多於一項售賣令的標的,在土地審裁處容許的額外限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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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首項修改地段租契的文書日期後的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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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申請人成為地段的擁有人後,獲政府據之批出的新地段,並在新地段批予申請人後的6年內完成建造新建築物。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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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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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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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購入位於同一地段上的住宅物業,然後轉讓予另一公司作為重建用途,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是否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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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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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沒有關係,前者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不可獲退還。另外,該承讓人從該等公司取得住宅物業時,須繳付「買家印花稅」。如該承讓人在成為地段擁有人的6年內完成重建項目,它可申請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如該承讓人在成為地段擁有人的6年內完成重建項目,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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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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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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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共同購入位於同一地段上的住宅物業作為重建用途,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是否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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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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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公司作為地段的聯權擁有人,如在成為地段擁有人的6年內完成重建項目,可分別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各自於購入不同住宅物業時所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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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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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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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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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作為交換不同住宅物業的文書是否須徵收「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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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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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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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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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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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作為交換住宅物業與非住宅物業的文書是否須徵收「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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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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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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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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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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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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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稅」在何時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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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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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如加蓋印花日期較經修訂的《印花稅條例》刊憲日期為早,「買家印花稅」則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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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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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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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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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繳納了「買家印花稅」後取消了有關買賣協議,可否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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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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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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